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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加丽讨要肖像权终审获胜

2006/03/02 京华时报社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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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报讯(记者邹桂)摄影作品完成后,汤加丽便开始和摄影师张旭龙因肖像问题打官司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二中院终审判决,张旭龙、吉林美术出版社因侵犯汤加丽的肖像权,赔偿汤加丽30万元。
  2004年2月,汤加丽购买了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、署名“张旭龙”的《汤加丽人体写真·看见记忆》和《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·看见记忆》,书中共收录了汤丽人体摄影照片180余幅。汤加丽随即将张旭龙和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法庭,索赔51万元。
  法院认为,张旭龙在使用汤加丽的照片并没有获得授权,侵犯了汤加丽的肖像权,判决张旭龙向汤加丽赔礼道歉,并赔偿30万元。


作者: 邹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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